中国音乐
-
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关于请人民法院就两个合同提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