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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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录制过程是再创作不侵权
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今天上午召开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上表示,针对原作品重新组织录制,录制过程是一个再创作,他录制以后产生录音制品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针对第46条规定有记者问,如果唱片公司首次出了唱片之后的三个月后就被其他公司随便用,原来的公司他就获不了益了,这个原唱片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