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电视广告审查标准中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在中央电视台这种所以人民都关注的电视台,以及人气比一般电视台高的电视台。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电视广告审查标准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了解吧!
电视广告审查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广告审查包括内容、声音、画面、文字、旁白与播送时段。
第 3 条
广告内容有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第 4 条
广告之声音、画面不得有足以伤害公众听、视觉之情形。
第 5 条
广告之文字、旁白应力求净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词。
第 6 条
广告之许可,得视其内容,限制播送之时段。
第 7 条
播送电台或广告制作业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得准用本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复审。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如果想了解更多电视广告审查标准的内容,可以点击高淳县电视台广告查看。
企业资料及广告版本录入:
1.企业录入员将企业资料等证明文件和有效期录入存档。
2.版本录入员将送审单位、广告主、产品名称、版本标题、长度、总体描述、声音描述、字幕描述、图像描述、入点、出点、备注以及相关资料等审查表上的内容以及审批文号等存在有效期的文件的起始和截止日期录入到系统数据库中。
3.检查输入内容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系统自动生成广告素材ID号。
4.将《广告素材内容审带单》打印三份,一份附《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后,以供终审;一份随广告带交审查员进行上载;一份由广告代理公司媒介员保留。
广告素材上载:
1.核对、复查该广告内容与《广告素材内容审带单》的一致性,确保广告片时长、声音、画面等各项技术指标与内容符合播出要求,确保无误后方可上载,进行广告素材的录入。
2.将已上载的广告素材由系统备库镜像到主库,并为MIS系统做低码流,以便工作人员以及广告代理公司媒介人员在进行版本签订时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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